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傾銷、反補貼稅及保護法等貿易補償作法。人們認為貿易補償方法是一種隱性的貿易保護主義,已經過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時候違反WTO原則,其使用經常與自由貿易協議相沖突。
關貿總協定允許使用反補貼稅以抵消制造、生產或出口任何一種商品的公共補貼。反補貼稅的使用須證明有補貼存在,且受補貼的進口產品會造成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和威脅。
傾銷是指將一國產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價值引入另一國銷售。只有證明有傾銷現象存在,并且傾銷的進口產品已造成物質損害或威脅,才可使用反傾銷稅。
美國是指責別國傾銷最多的國家之一。在美國,由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進口產品是否有傾銷行為存在。首先,美商務部將在美國的價格與所謂的國外市場價值相比較,傾銷差額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僅有不足5%的案例被駁回。美商務部總是以“0”計算法找到傾銷差額正值。然后,再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該進口產品是否造成了物質損害或威脅。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委員會50%的裁決是否定的。而WTO原則規定,只有在造成經濟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反傾銷稅。
關貿總協定規定,如果大量進口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則允許采取臨時性邊境措施,即保護措施。
而對農產品來講還有特別農產品保護措施。WTO農業協議規定,當進口超過事先規定的數量或價值時,可啟用特別農業保護措施。只有在相應國別中被列入特別農業保護措施標志的產品,才可使用本措施。與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保護措施不同的是實施特別農業保護措施無需證明受到損害。
下表列出了反傾銷、反補貼稅、保護法以及特別農業保護措施的針對目標、實施標準及期限。
由于許多傳統貿易壁壘已解除,現有保護條款難以令人滿意,反傾銷標準不斷弱化及貿易報復等原因,上述貿易補償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趨勢。歷史上,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提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案件數量最多。10年前,發展中國家每年僅提出1~2個案件;而近年來,每年提出的案件超過100個,占世界總數的50%。
值得關注的是在過去10年中,反傾銷已成為貿易的重大障礙;美國反傾銷稅比最惠國稅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國的傾銷差額從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63%;同期,美國認定反傾銷案件的比例從45%增至60%。
中國一直是反傾銷案件的焦點。2001年,中國位居反傾銷案件的目標國家和地區之首。美商務部使用“造出的價格”及“非市場經濟”方法,判定中國農產品有大于100%的傾銷差額。較典型的例子有1994年的大蒜案,1995年的蜂蜜案,1998年的罐頭蘑菇案,1999年的冷凍濃縮蘋果汁案以及2000年的小龍蝦案等。
特別值得中國企業注意的是沒有實際的傾銷發生時,有時也判定傾銷存在。美商務部總能找到傾銷證據和較大的傾銷差額,它還能“造出”國外的“生產成本”及巨大的傾銷差額。此外,當兩國價格模式相當時,也可找到傾銷差額。匯率浮動時也可產生傾銷差額,而由此產生的傾銷差額與價格政策毫無不相干。在過去10年中,美國商業部認定的平均傾銷差額為60%。
深入了解反傾銷、反補貼稅等貿易補償作法,積極應對國外政府的指控,對于入世后的中國企業進一步開拓并把握國際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